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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客户需提供资料清单: 1、 注册外资公司信息表(附件1) 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中国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属闽台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闽台地区自然人提交《闽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图(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机构(含**基金)、国际组织等;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等。) 5、其他注意事项: (1) 有关外文资料翻译件(所有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1)翻译件可以由股东公司翻译加股东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名, 2)或由翻译公司翻译加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2)拟任法定代表人注意事项: 新设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如为外籍自然人(含港澳台):持护照入境的,需提交有效入境签证复印页及盖有较近一次出入境证明(核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及较近一次出入境证明(核原件);闽台地区自然人提交闽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较近一次出入境证明(核原件)。如无法提供出入境证明的,需本人到现场进行面签。